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四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苏LF****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镇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该路与谷阳中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程某某驾驶的冀C3****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自己摔倒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群
检察官助理李欢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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