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畲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D*****号二轮摩托车载着沈某某沿诏安县金洋大道从白洋乡**村到**村小炒店,与店老板理论并发生争执,诏安县公安局民警于出警中查获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5.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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