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组。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宁C****5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某某关山镇阎油路李想大虾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 钟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20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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