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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长汀县南山镇南山村往大坪村方向行驶,途经事故路段时,与涂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031326)相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被送往长汀县中医院治疗。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中医院依法对其抽血检测,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29mg/100ml。经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人员信息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汀州中医院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血样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2020年8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村**号,联系电话:1596031****。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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