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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酒后驾驶湘E7**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冈市解放路“步步高”超市前地段变更车道时,与段某某驾驶的湘E7**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某甲血乙醇含量219.O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段某某、钟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钟某甲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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