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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下午,刘某某驾驶赣******小车沿省道S451由**镇官仓村往九堡圩方向行驶,6时许行驶至**村路段时碰撞了一只小狗,被告人钟某某见后醉酒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朝小车追去,追赶至**镇清溪圩路段时,钟某某超过小车并在小车前面减速行驶,刘某某驾驶的小车与钟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钟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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