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住原籍,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丽都东路纯然创业园路段时,与房某某驾驶的粤M*****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和自身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4mg/100ml;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认定处理中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前科查询;2.证人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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