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05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某某镇镇某某村**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HK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某某路某某号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343******)。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扣押相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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