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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包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薛某甲(另案起诉)饮酒后驾驶黑D92****号牌小型轿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107国道2392公里937米发生交通事故,仍听从薛某甲(另案起诉)的安排,向正在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作假证明,称其是驾驶黑D92****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附卷;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薛某甲、丁某某、薛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等;

5.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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