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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中国银行揭阳莲花支行申办一张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卡号62590744********,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至2015年12月4日该卡总透支消费人民币198900.27元后,钟某某采用变更手机号码和住址的方式逃避还款。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向钟某某催收,该律所于2016年3月8日、3月11日、2018年4月24日向钟某某寄送催收函。至案发,钟某某均没有还款,该卡结欠中国银行揭阳分行本金共人民币198900.27元。2020年3月29日,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将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前科证明、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办理手续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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