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现住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初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为获取高额利益,使用自己及其弟弟钟某甲的身份信息在仙游县注册办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银行账户,并办理了多张其个人名下的手机号码,后将所办理的该公司证件材料及对公银行账户、手机号码卖给“某某”(主体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33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投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3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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