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4********,汉族,群众,工人,本科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在微信昵称周***1502245**** (微信号:******) 处定制、伪造并购买 “天津**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天津**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被告人钟某某在办理购房贷款时使用了“天津**有限公司印章”。
被告人钟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伪造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管制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一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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