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164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4年12月3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43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暂住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2018年6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8月7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库尔勒市、和静县等地以散发名片、张贴小广告等方式宣传,将其伪造的加盖有库尔勒市、轮台县民政部门印章的结婚证、离婚证共计4本以200元的价格分别向牛欣、吴素琴、王占玉出售,将伪造的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印章以300元的价格向张子昂出售,将伪造的加盖有巴州教育局印章的高中、中专毕业证共计5本以90-1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杰、邵真真、丁小锁等人出售。案发后涉案结婚证、离婚证以及王振国高中毕业证、陈杰中专毕业证均已扣押。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某某住处查获多份结婚证、医师资格证等空白证书,多枚机关、企事业单位印模以及印章等涉案物品。经鉴定,其中“镇平县卢医乡中学、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卫生防疫站”等6枚印章,以及“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等4枚印文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新荣
2019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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