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一部刑诉〔2020〕145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代表桐庐**有限公司与汤某某签订《**山林抚育合同》,约定由汤某某具体实施**山林的间伐抚育。合同对抚育山林四至范围及面积、承包时间、承包金的确认和交纳、采伐的要求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9月28日,汤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桐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钟某某作为证人,在该案侦查期间一直未如实作证,并伪造了一份《**山林间伐抚育承包合同》后让汤某某签字。由于伪造的《**山林间伐抚育承包合同》关于四至范围的规定小于《**山林抚育合同》对四至范围的规定,导致本院认定汤某某除涉嫌滥伐林木外还涉嫌盗伐林木,并于2019年10月9日以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对汤某某提起公诉。后汤某某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山林抚育合同》,并最终被桐庐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山林抚育合同》、《**山林间伐抚育承包合同》、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滥伐林木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佳婵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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