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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苏省江阴市**安装工程队法定代表人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因被告人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经本院刑事执行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并通知该分局对其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知道嫖客阮某某、张某某想嫖娼的意愿后,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戈某甲,并将戈某甲的微信号推送给嫖客阮某某;在收到定位信息后,被告人钟某某带嫖客张某某、阮某某到本市天宁区光华路上的**小吃店门口,并将该处位置拍照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卖淫女戈某甲,卖淫女戈某甲遂来到该处位置将嫖客阮某某、张某某两人带至自己的住处本市**村**幢**单元**室,在该室内,嫖客张某某与卖淫女戈某甲以400元的价格采用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一次;嫖客阮某某与卖淫女戈某乙(系戈某甲之姐)以400元的价格采用性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手机微信里聊天记录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联系电话1391524****

2.卷宗二册等全部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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