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现住龙南市**镇**花园**栋**单元**楼。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于2020年1月23日被龙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和2020年3月初,被告人钟某某分别印制了大量招嫖小卡片附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并将招嫖小卡片派发到龙南市城区***酒店、****酒店等,当酒店的男顾客想嫖娼时就会通过卡片上的电话联系钟某某,钟某某就会介绍卖淫女许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到嫖客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卖淫,并从中收取1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介绍费。有时,钟某某还会自己开车送卖淫女到酒店去卖淫,收取10或20元不等的车费。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钟某某介绍许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到酒店卖淫,共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被龙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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