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5********,汉族,初中,无业,靖安县人,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无号牌且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货车在靖安县中源乡桥下组自然村路口路段倒车时,未查明后车情况确认安全,与直行的由陈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汽车相碰撞,造成陈某某及其车上人员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车辆;2、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到案情况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钟某1、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江西神州[2020]病鉴字第S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神州[2020]痕鉴字第017号(YCS)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神州[2020]技鉴字第0006号(YCS)、第0006(1)号(YCS)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倒车,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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