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凌晨3时25分许,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巢某甲,沿韶关市浈某某黄金村大桥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大桥红绿灯控路口时,与由东往西方向由蓝某某驾驶的粤FW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巢某甲当场死亡,钟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8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巢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巢某甲家属谅解;钟某某未对被害人蓝某某受损车辆进行赔偿,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蓝某某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巢某乙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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