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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3********,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4时45分,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青州市海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颐德花园附近时,与前方沿该路顺行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鲁******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乙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民事赔偿部分已另行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证明人口信息、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庆军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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