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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FNU***号二轮摩托车从****村经国道***线往**村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5线2510KM+900M路段左转弯的过程中,与相对行驶由吴某某驾驶的闽F****B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钟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支付医药费及丧葬费59000元。

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检测闽FNU***号两轮摩托车的转向系性能、行驶制动系统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第6、7条规定要求,前大灯正常,左前转向灯正常,右前及左后转向灯碰撞损坏,无法判定其性能,右后转向灯及后小灯正常。闽F2290B号两轮摩托车的转向系性能、行驶制动系统及灯光系统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第6、7条规定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武平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及武平县****摩托车行出具的书面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杭县湖洋镇三田村民委员会证明、吴某某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书证;2.证人吴某甲、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勘验记录、酒精呼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书记员:李秀英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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