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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0********,瑶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1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无证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从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竹市村沙场道路左转弯进入S355线的过程,与沿S355线由东向西行驶周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周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光忠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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