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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鄂C****9号众泰牌黑色越野车,由郧西县城关镇武当水泥厂往东方村方向行驶,行至郧西县上津路洪台口洪鑫家园前路段时,将雨中醉酒躺卧在车行道的被害人陈某某(男,殁年52岁)碾压,造成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2019年10月28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死亡原因系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胸部多脏器损伤导致大量出血快速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0月23日先行赔付了被害人家属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雪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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