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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6********,汉族,高中,群众,燕郊韵达快递司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京Q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三河市蒋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乔官屯村兴国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推行二轮手推车的行人邓某某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监控录像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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