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粤MAQ6**号牌小型面包车从梅州市梅县区**镇**厂往梅县区**镇**村方向行驶,19时35分左右,行驶至**省道26KM+830M梅州市梅县区**镇**地段时,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炎阳
检察官助理:张丽如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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