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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无业,家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34分,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宁A****7号黑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吴某某利通区同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香缇美郡南门西侧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撞,造成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民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共134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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