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KB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桂K7***挂平板车,搭乘被害人张某某,沿着国道207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梧州市国道207线新地镇龙窝小学对开路段,钟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侧翻,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雄
2020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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