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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钟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39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沙县**路路段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及停放于路边车位内的闽******号小型面包车,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害人黄某某系发生事故后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检验,闽******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转向系统性能及行驶系统性能及前照灯装置性能均正常。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先行赔付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895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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