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64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涟源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钟某甲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货车上有搅拌机),从涟源市三甲硐下村方向开往三甲乡金竹村方向,7时12分许,钟某甲所驾驶的车辆行驶到三甲乡阳洞村公路地段,由于安全意识淡薄,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压到公路上行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钟某甲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涟源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肖某某因机械暴力致胸腹内脏器联合性损伤。出血,而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8年9月6日钟某甲赔偿被害方肖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4328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自愿放弃追究钟某甲的刑事责任。
2018年9月4日涟源市交警大队民警距事故现场不远处**幼儿园内监控视频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有一台兰色货车湘******轻型货车有重大嫌疑,通过电脑查询该货车信息,联系车主钟某甲,钟某甲对自己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故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信息单、接报案登记表、调查报告、照片、和解协议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