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7时许,钟某某驾驶比亚迪牌QCJ7150W小型轿车(号牌为赣EZ2****)沿衢州市柯某某荷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荷五路206号路段时,碰撞到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报医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钟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1月2日,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4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徐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骨盆骨折等多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1月21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一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某某,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国军
检察官助理 詹丹凤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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