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沿临港大道往泸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道垇河沟路口处,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拨打了“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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