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赣州临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国道***瑞金市**镇**圩路段时,在机动车道内刮撞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林某某,造成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钟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95900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流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钟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静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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