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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30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时26分,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苏N0****小型面包车,沿沭阳县沭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丁集乡北丁集村姜大龙家门前路段处,撞路面行人房某某、郇某某,致房某某、郇某某受伤,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于8月2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弃车逃逸。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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