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坑,现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路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2020年5月19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10分许,钟某某驾驶粤LG****号普通二路摩托车从汕尾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G324线794KM十500M (环城北路黄板湖)路段时,与同方向由周某某骑行的脚踏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 造成周某某、钟某某二人受伤送医院治疗,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性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784****。
2. 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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