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10分,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粤H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驶至大凹高车径出西湖河堤街东1200米处(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流溪河堤右K71公里600米),碰撞被害人李某甲,造成其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速分析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建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