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钟*,男,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6********,现住四川省邛崃市桑园镇***村*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钟*驾驶川A*****号货车沿G351线眉山方向往仁某某方向行驶,05时10分许行驶至G2859KM+900M(中石油加油站外)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致该车与同向步行在路边的行人袁**相撞,造成袁**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袁**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仁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钟*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钟*现住四川省邛崃市桑园镇***村**栋*楼*号,联系方式1814009****、1368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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