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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镇**街**包子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乳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真诚悔罪,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钟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沿乳源县250省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乳源县250省道25公里600米路段,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钟某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责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68300元的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被告人钟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国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住乳源县**镇**街**包子店。

2.被告人钟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保证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5********。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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