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村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黑K****7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茄子河区东胜村村委会门前路段倒车时,将被害人杜某某撞上,造成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没有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冬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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