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3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赣******轻型厢式货车沿319国道由瑞金市叶坪乡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至叶坪乡仰山村委会路段时,与由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为被害人办理住院相关手续。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调查。同年10月26日,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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