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39********,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路**号**花园**区**幢**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粤WY3****号小型轿车,由新兴县**镇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新兴县276省道65KM+400M路段处时,与行人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报案至新兴县公安局,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处理。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钟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钟某某在这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廖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实施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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