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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当**交口时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遇无名氏骑自行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闯红灯通过,皖A*****号小型轿车的左前部及前挡风玻璃碰到自行车及无名氏身体,致无名氏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3日死亡。钟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某潜逃藏匿。经鉴定,死者无名氏符合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碰撞及碰撞后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艳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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