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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本市集美区杏林西路与马銮路交叉路口杨某某停放的车辆旁时,碰撞行人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脑外伤神经症状反应等,伤后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等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杨某某在禁止停车的地方临时停车,妨碍了车辆、人员的通行及视线,致发生碰撞,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6136.51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7.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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