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陈某甲沿柴雅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8km+600m路段时,与道路北侧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死亡、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钟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意见等;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国庆
附:
1. 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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