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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公寓**房。曾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兼职群内了解到开办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并出售可以获利后,先后办理了“深圳市罗湖区**部”、“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及对公帐户。陈某某办理完上述公司营业执照等一整套公司资料后,随即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深圳市罗湖区**部”、“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整套资料卖给被告人钟某某。

被告人钟某某从陈某某处购卖的“深圳市罗湖区**部”整套公司资料(其中包含公司对公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支行账户7559495********)、“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整套公司资料(包括公司对公账户:7559495********)转卖给其它人,购买者使用上述两个银行账号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收款帐户使用:

1、2020年4月27日,四川省自贡市被害人邹某某被诈骗人民币60000元。

2.2020年4月7日,重庆市被害人柯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人民币13200元。

3.2020年4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人民币9400元。

4.2020年4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的被害人韩某某在网上申请贷款被骗人民币7000元。

5.2020年1月17日,云南省临沧市的被害人戴某某被诈骗人民币6521764.79元。

另经查实,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2月始从温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深圳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服装公司”、“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鞋业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

被告人钟某某涉2020年3月在微信兼职群里认识周某某后,带领周某某办理了“深圳市罗湖区**广告设计部”、 “深圳市**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带领周某某在福田区**广场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了“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并以3000元人民币(实际支付1300元)从周某某手中购买“深圳市罗湖区**部”、“深圳市**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

2020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并在其租住的房间(龙岗区**路**公寓**虏)内查获“深圳市罗湖区**部”公司整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章、法人章、招商银行卡3张、2个U盾及1张电话卡)、“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整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章、法人章)以及“深圳市罗湖区**广告设计部”整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章、法人章、招商银行卡4张、2个U盾及1张电话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6张、单证4张、存单9张、营业执照(副本)6张、印章9个、移动电话2部、U盾6个;2、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微信号注册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档案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市企业设立登记档案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查缉犯罪嫌疑人亲笔证词,证人万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验鉴定附带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上宏

                              检察官助理 杨丽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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