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里**镇**村**路**号**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5月9日期间,李某某(在逃)组织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宾馆二楼**沐足城实施卖淫行为。被告人钟某某协助李某某租赁宾馆,管理卖淫女并且每单嫖资提成50元,以嫖资提成聘请被告人黄某某在二楼门口负责锁门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及记录卖淫女的出勤情况。期间,钟某某将所收嫖资提成除去支付给被告人黄某某一天100元的工资后微信转账给李某某。
2019年5月9日西河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韶关市武江区**路**宾馆二楼**沐足城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民警立即对**宾馆二楼**沐足城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的彭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黄某某则在现场负责锁门,随后将上述人员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明知李某某组织卖淫活动,仍共同予以协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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