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高密市**小区**室(户籍地高密市**街道**屯**号)。2003年9月25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7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高密市**街道**街**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高密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采取由被告人魏某某用工具开防盗门锁并室外望风、被告人钟某某入室盗窃的方式,到昌邑市王某甲家中盗窃金手镯1个,价值人币9460元、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00元、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660元;
2、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采取由被告人魏某某用工具开防盗门锁并室外望风、被告人钟某某入户盗窃的方式,到昌邑市王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4000元、铂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379元、铂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372.6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751.68元。
综上,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1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收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等;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萍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