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0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0********,瑶族,初中文化,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区**市**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住深圳市宝安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吕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路与**路交汇处,三人发现该路段路灯不亮,遂用铁钳拧开路灯的螺丝,将埋在地下的电缆抽出,并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卖掉,每人分得人民币1500元。经认定,被盗的105米电缆价值人民币6997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吕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路**附近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18日,三名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7525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铁钳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缴赃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截图,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韦某某、吕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