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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陶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7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陶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9月24日被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侦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红锦茶楼租赁房间作为赌博场地,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陶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 以打重庆麻将“倒倒胡”的方式组织赌客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赌场每天分三场,每场约六个小时,按赌客人数抽取水钱,每人每场抽取1000元。同年12月3日,钟某某重新租赁重庆市南岸区湖畔茶楼“555”房间、“666”房间作为赌博场地,由工作人员负责兑换筹码、抽取水钱等。平时四名工作人员分两组上班,并互相配合,其中,陶某和彭某某一组,陶某负责兑换筹码,彭某某负责抽水钱等;黄某某和何某某一组,黄某某负责兑换筹码,何某某负责抽水钱等,四名工作人员的工资一般是500元/天,由被告人钟某某每日现金支付。赌场内的筹码由被告人钟某某提供,使用的是连号的10元面值人民币,每张筹码代表人民币1000元。赌客参赌前,需先找工作人员将赌资兑换成10元面值的筹码,赌博结束时,再将拥有的筹码兑换成现金。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湖畔茶楼将被告人陶某、彭某某、赌客十余人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现金4万元及 10元面值的筹码108张。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附近一网吧被民警抓获;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家中被民警抓获;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重庆市丰都县**镇**村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钟某某、陶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简某某、向某某、周某乙、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陶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陶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陶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陶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陶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陶某彭某某何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主动缴纳罚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主动缴纳罚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在主动缴纳罚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监视居住;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陶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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