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县**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2日,吸毒人员陈某乙(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购买约5克冰毒。钟某某收到陈某乙微信转账,后将毒品带至广东省深圳市**机械市场门口附近交给了陈某乙。
二、2020年5月23日,吸毒人员陈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购买约4克冰毒。钟某某收到陈某乙微信转账后,安排被告人陈某甲于5月24日将冰毒带到本市寮步镇**花园附近交给了陈某乙。
三、2020年6月1日,吸毒人员陈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某以2500元价格向钟某某购买4克冰毒。钟某某收到微信转账后,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准备将毒品带到本市寮步镇**花园附近交给陈某乙。2020年6月4日,钟某某将毒品带到本市寮步**花园准备按照钟某某的安排交给陈某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陈某甲驾驶的车辆上缴获白色透明晶体一包(净重4.4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4日,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钟某某的住所将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赃物等物证,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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