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甲(小名华儿),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住兴仁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1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1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陈某甲共同到关岭自治县、晴隆县、安龙县、广西省隆林县等地实施盗窃,三人合力将多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11日将三人传唤到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4日晚,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贵州省晴隆县光照镇**村***组***处,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于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0725元,内部铜芯线价值人民币6654元。
二、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关岭自治县花江镇**村***组***沙厂,将该厂安装在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407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6150元。
三、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关岭自治县永宁镇**村**组**砂石厂,将该厂安装于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581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6150元。
四、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村**组***王某甲家标砖厂处,将该砖厂安装于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90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460元。
五、201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村**组****铁合金厂,将该厂安装于高压室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5879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5060元。
六、201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关岭自治县普利乡**村****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安装在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1135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5280元。
七、201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甲伙同某某乙、陈某甲驾驶两辆二轮摩托车到关岭自治县普利乡***村**石材厂,将该厂安装于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6926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7350元。
八、201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贵州省**县**镇**村**组,将*****专业合作社安装在工棚旁不规则方形内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9421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5166元。
九、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贵G****8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某某乙和陈某甲到广西省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桥下往南2公里路边,将被害人梁某甲安装在砖砌台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后,盗走内部铜芯线。随后三人又到**桥头路旁的树林中,将**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处电线杆上的一台变压器进行拆卸,盗走内部铜芯线后逃离现场,后将两次盗窃的铜芯线一起销售给他人。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梁某甲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9066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3060元;**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8552元,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微信账单记录、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杨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罗某甲、罗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戊、王某甲、何某某、李某乙、陶某某、王某己、梁某甲、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资产评估报告、鉴定书、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恢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阳利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散卷壹册;
3.光盘贰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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