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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养殖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曾因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森林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街**号,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安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与郑某某合伙,以65000元的价格,从**镇**村**组村民钟某毛手中购买其位于“石壁山”山场上的木材砍伐权,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由钟某毛的弟弟钟某洪与钟某某二人分别代表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双方约定将“石壁山”山场上的木材转让给钟某某砍伐,相关手续由钟某某负责办理。钟某某与郑某某二人口头约定,买山场的65000元钱由二人分摊,其中郑某某出资50000元,钟某某出资15000元,郑某某负责协调关系及办理相关手续,钟某某负责木材砍伐及销售等事宜,郑某某每个月另支付3000元钱给钟某某作为管理工资。从2018年11月份开始,钟某某与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在**镇**村**组“石壁山”山场上开路并砍伐木材,砍伐两天便被群众举报而案发。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石壁山”山场被采伐面积51亩,采伐林木数量为31立方米。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木材价值计人民币9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主动投案自首,并供述在“石壁山”山场砍伐木材系其一人所为,钟某某只是为其管理,并于2019年11月11日向安远县森林公安局退缴了滥伐林木非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钟某某在其中有入股参与经营的情况,涉嫌滥伐林木罪共犯,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前往安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钟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钟某某、钟某毛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郑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郑某某合伙购买山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山场上开路并砍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两人系共同犯罪,且两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郑某某、钟某某先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滥伐林木造成的损失已全部退缴,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钟某某滥伐林木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并撤销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滥伐林木罪(漏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撤销安远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6刑初164号判决书的缓刑判决,与本案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县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4686****。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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